广州侦探:关于提起婚外情侵权诉讼的探讨【朱金友】尽管绝大多数中国人都知道婚姻规定一夫一妻制,但现实生活中婚外情、包二奶、纳妾等社会弊病频频发生,且愈演愈烈。 婚外情比比皆是。 根据目前的诉讼实践,面对婚外情,受害人配偶除了容忍、殴打他人,甚至面对婚外情之外,别无选择。 没有其他司法补救措施。 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通过诉讼为受害人配偶追究第三人侵权责任不存在障碍。 只需要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澄清或进一步解释,并在司法实践中启动即可。
一、婚外情侵权诉讼的概念和内涵。 婚外情侵权诉讼是指已婚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发生婚外情,受害配偶有权选择追究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诉讼。 婚外情侵权诉讼是维护身份权的诉讼,即侵犯配偶忠实权的赔偿诉讼和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2、提起婚外情侵权诉讼的意义。 1、有利于维护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 提起婚外情侵权诉讼,有利于巩固一夫一妻制的地位,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2. 赋予当事人通过离婚追究过错方责任或追究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权利,以维持婚姻关系的存在或通过离婚追究过错方的责任和追究权利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有利于降低因第三人造成的离婚率或有利于降低第三人介入的概率; 3、有利于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化解婚姻家庭关系的不稳定因素,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
3.婚外情侵权诉讼的诉讼实践及婚外情法律规制的演变。 2000年,我国第一例妻子诉第三人侵害配偶权利案件在重庆审结。 原告以原告家庭不和睦为由,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第三人谢立即停止干预其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5万元。为了精神上的伤害。 一审法院根据原告周某儿子提供的证据婚外情起诉,认定被告谢某对原告周某家庭婚姻负有过错。 被告谢某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诉讼。 这是婚姻施行之前的一起案件,由于涉及夫妻权利,引起了当时的广泛关注。 对于同一案件,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存在较大差异。 一审法院判令“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二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为什么同一案件会有如此截然不同的判决? 因为“第三人”要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明确她侵犯了原告的哪些权利。 当时的婚姻并没有规定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 没有规定夫妻权利。
2001年颁布的新修订的婚姻,首次明确夫妻应当忠诚、互相尊重,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婚姻解释二》进一步明确,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提起婚外情侵权诉讼的探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当事人请求建立同居关系,符合婚姻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也就是说,配偶一方有权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另一方与第三人的同居关系。 但从诉讼实践来看,尚无这方面的案例。 可见,虽然有法律规定,但尚未进入诉讼实践。 以上所讲的是中国司法界对于婚外情态度的演变。 提起婚外情侵权诉讼的法律地位如何?
四、婚外情侵权诉讼的法律依据。 如果想提起婚外情侵权诉讼,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不存在法律障碍。 不过,根据我国的国情,如果要启动这个程序,让法院受理这样的诉讼,可能还是会有这种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受理或者直接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首先,婚外情侵权诉讼维护了身份权。 婚姻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忠诚,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间忠诚的义务,在古代称为贞节。 夫妻在共同的生活中应该彼此坚定,以维持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和排他性。 夫妻忠诚的义务是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夫妻双方必须忠于爱情,忠于彼此,忠于彼此。 既然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上海出轨侦探咨询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相对性,配偶一方也有对另一方忠实的权利,这就是学者所说的配偶权或忠诚权。配偶的。 这种忠诚权不仅体现在配偶一方对另一方来说,也是一种天下权利,即不引起他人干涉或侵犯的权利,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其次,婚外情侵权诉讼排除的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根据婚姻第三条“禁止重婚。有配偶的,禁止与他人同居”。 婚外情情的侵权行为不仅排除已婚配偶与第三人之间的同居行为,而且还排除婚外第三人与婚外情配偶之间的同居行为; 利益保护。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作为一个正常的已婚成年人,如果配偶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应该感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精神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但如果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护,是否会造成法律上的损害呢?尴尬?广州侦探如果确认已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享有配偶忠诚的身份权,并且配偶方的权利受到保护,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追究第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没有问题的。 。